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公地址位于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现任检察长为王光辉。
历史沿革
1951年,云南省检察机关初创建立。
1966年,云南省检察机关取消中断。
1978年,云南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
1979年1月1日,恢复重建的省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检察机关在接纳回流归队人员的基础上,从各行各业调进了大量干部,组成一支“混编队伍”。1979年7月,检察机关以国家公布实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契机,组织大规模的培训教育,逐渐让基层检察人员了解了如何办案。
1989年,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始发展壮大。
1990年5月,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2014年,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得到了重视。
2018年初,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政方针,省检察机关全面完成转隶工作,反贪、反渎和预防职能、人员、编制顺利实现划转,圆满完成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
2019年,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十大业务”并发的法律监督新格局。
2025年7月30日,云南省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强调,遴选委员会要坚持政治标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选拔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检察官,为云南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主要职责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对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5.负责应由省检察院负责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以及相关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负责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受理向省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9.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0.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队伍建设、检务督察、财务装备以及检察技术信息等工作;
12.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国际司法协助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互助联系;
13.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由省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