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经过修改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所谓新刑法),该法成功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了十四周岁,同时还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例外情况下追究刑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限制,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仅限于八类犯罪。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法案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打破了中国自1935年以来以14周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长期传统。
定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它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之一。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也不认定其构成犯罪,因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
刑事责任年龄最早可追溯至西周《礼记》中“七十、八十无罪,七岁以下不加刑”的规定。唐代《唐律疏议》明确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档: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并细化不同犯罪情节的处罚标准。宋代延续唐代规定,《大明律》沿用“收赎”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改造为主,处罚为辅。
中国近代
中国民国初年《暂行新刑律》(1912年)沿袭了《大清新刑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针对《暂行新刑律》所草拟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试图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十四岁,主要原因是认为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揆之刑事政策,未为得当”,但在当时,这一提议仍然被认为太过激进,1928年正式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最终采用了仅提高一岁即十三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案。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经过修改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所谓新刑法),该法成功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再向前一步提高到了十四周岁,同时还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中国现代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者,不处罚”,拟延续1935年即确定的以十四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传统。然而,后续的刑法立法草案多有反复,大体上是在十二岁、十三岁、十四岁之间不断摇摆但总体呈现的是上升趋势,与清末至民国时期各个阶段的刑法或者刑法草案的变化颇为相似。例如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拟以十二周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则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升为了十三周岁,1963年《刑法草案(第33稿)》又进一步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升为了十四周岁。
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正式确立了现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基础框架。第14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非刑罚处置措施)。
1979年刑法中“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表述显得模糊,容易产生歧义。于是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后的新《刑法》对此进行了重要完善。第17条第2款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进行修订,改为维持14周岁起刑标准,但新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同时对例外情况下追究刑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还进行了限制,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仅限于八类犯罪。 
进入21世纪后,多起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暴力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关于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日益激烈。作为回应,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该法案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打破了自1935年以来以14周岁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长期传统。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了一次重要补充和调整。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少年犯条例》第3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对于10至13岁的儿童,控方需证明其明知行为是“严重错误”而为之,才能定罪,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14岁及以上则需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18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处罚,但会受到专门的法律制度(如《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约束和教育性措施。
中国台湾地区
根据台湾地区《刑法》第18条:未满14岁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因此,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8周岁。
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10至17岁的儿童如果犯罪,可能会被逮捕并送上法庭。他们的待遇与成年人不同,并且是:由青年法庭处理;给出不同的判决;被送往青少年特别安全中心,而不是成人监狱。英国法律将18岁的年轻人视为成年人。如果他们被送进监狱,他们将被送往关押18至25岁青少年的地方,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成人监狱。
国际比较
在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上,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且与国家或地区所属法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必然联系。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日本以及意大利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为14岁,法国则为13岁,瑞士为7岁,荷兰为12岁,丹麦、芬兰为15岁;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印度均为7岁,菲律宾为9岁。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为10岁。
中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四分法”)
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
年龄范围:不满12周岁。
法律后果: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绝对底线,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突破。
处理方式: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放任不管。可以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特定情形下负刑事责任阶段(核准追诉阶段)
年龄范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法律后果: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后果限制:必须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程度。
情节限制:行为必须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程序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核准追诉。
这是追究此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必要司法程序,旨在极其审慎地处理个别极端案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
年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法律后果:仅对法律明确列举的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八种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实施上述八种犯罪以外的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年龄范围:已满16周岁。
法律后果: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认为,达到这个年龄的人,已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贯穿性的特殊规定: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年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法律规定:所有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第2、3、4阶段中的所有未成年人罪犯。
立法精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年龄认定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及是否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关年龄方面证据的审查判断尤为重要。本文从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出发,分析当前审查起诉中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问题,对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提出相应的建议。
主要依据
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明,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件。户籍证明则是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其他证明当事人年龄的书证相比,它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
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包括出生证明、计生办与村委会证明等,这些材料反映了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根据原始记录形成时间的差异,其证明价值各不相同。出生证明形成时间最早,可信度最高;计生办与村委会证明一般是在出生后数日或数年内进行登记,在此期间内可能存在误报等差错,证明力要低一些。
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言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其证明价值要小于各类书证。而且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他们可能会出于亲情考虑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证言。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年龄情况的供述和辩解也往往具有虚假成分,因此,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直接认定其年龄。
骨龄鉴定结论。骨龄鉴定师通过科学的方法利用人手腕部X摄片的不同骨像来判断骨骼钙化程度,以此确定骨龄。该方法较为准确地反映了人体的生物年龄,但由于受个体生长的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生物年龄与实际的年龄并不一定完全一致。
存在问题
户籍资料有误。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情况差别悬殊,在户籍原始登记上存在一定的滞后和偏差。在农村中部分户籍登记员对新生儿申报户口不及时、不认真,且登记时公历与农历不区分;有的户籍登记员因工作失误,将户籍簿及底册填错;甚至有的父母为了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个人目的,将子女的年龄改大或改小。
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作虚假的供述和证言。有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罪责,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使犯罪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为了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隐瞒其真实身份情况;甚至有些证人会出于义气或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威胁或利诱,也会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
骨龄鉴定欠缺精确性。骨龄鉴定既受被鉴定人个体发育程度的制约,还受鉴定人和鉴定标准的影响,无法精确到具体日期。且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通常骨龄鉴定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若干天,鉴定结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接受检验时的年龄,并非是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骨龄鉴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补强的手段,而不能单纯依靠骨龄鉴定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措施建议
严格审查书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仅调取网上公布的人口信息资料,这种人口信息资料内容比较简单,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以及具体的家庭住址。这种简单的信息不足以作为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需要公安机关搜集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底册。如果其户籍经过迁移或者更改,还需要搜集迁移前后以及更改前后的户籍档案。在有证据表明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簿、户口底册、医院出生证明等书证。在遇到身份证上的内容与公安机关户籍资料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选择某一书证作为认定其年龄的证据,应当认真分析,查清这些书证内容不同的具体原因,特别是应当查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原始户籍资料。同时,还应有其他证据对原始户籍资料予以佐证。
严格审查言词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注意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仔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日期以及其是公历还是农历、其他亲属成员特别是兄弟姐妹的出生日期以及是否曾虚报或更改户口等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其知情人的证言,核实时要注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属相、有无同龄人等。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如果需要,还应向接生员、邻居、老师或同学等知情人核实。对于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综合分析,从中排除有矛盾的证据,同时与书证相结合,作出正确的判断。
严格把握骨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根据此文件精神,在审查起诉中使用骨龄鉴定证据应注意几个方面:一是骨龄鉴定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二是不能把骨龄鉴定作为认定年龄的唯一证据,必须综合其他有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三是必须对骨龄鉴定进行细致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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